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市国资委《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内部决策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可结合本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党总支、董事会、经营层)集体作出决定。
(二)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使用。
(四)科学决策原则。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规范决策原则。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六)主体责任原则。公司是经营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相应决策主体责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津补贴、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党的建设、USDT数字货币投注站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对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
(四)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五)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六)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
(三)应当向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融资项目、担保项目、重大及关键性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及购买服务;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计划)内大额资金的使用,超预算(计划)资金的使用;
(二)未列入预算(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借款、担保、抵押、贷款、债券融资、证券融资等融资担保类行为的实施与执行;
(四)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理财等非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和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明确具体的决策方式、决策规则和程序,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上报备案。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十条 根据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和党内规定进行讨论决策。主要采取召开党总支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等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班子会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作出决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主持,全体党总支成员参加,并通知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经营层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重大举措,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并通知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经营层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依职权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经营班子会由总经理或委托经营层其他成员召集主持,全体经营层成员参加,并通知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列席,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依职权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五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规则、程序及权限
第十六条 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职权机构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总支成员、董事会成员、经营层成员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影响最终的集体决策。同时,拟上会的议题(材料)原则上应至少在会前一天通知(告知)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
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应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所有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决议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事项应审慎决策,通过决策的,应先在局部范围内开展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决策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前应在适当范围征求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由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经营层执行决策,属于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由经营层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以及征求本级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公司制定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由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依法提交董事会或经营层会议决策任免。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调研、外部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调查、专业机构评估等),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由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经营层执行决策。属日常经营活动的,由经营层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由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经营层执行决策。属日常经营活动的,由经营层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策应遵照以下工作流程: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其中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
(四)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召开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公司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记录,并形成记录文本(纪要),建册存档。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说明情况并讨论研究下一步的处置方案,且形成会议纪要(决议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企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以下事项,公司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请市国资委核准(备案)方可实施:
(一)重大决策事项方面:
本细则第五条所列的(一)、(二)、(三)、(四)、(五)、(八)、(九)、(十二)、(十三)、(十四)项重大决策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方面:
1、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额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10%的投资项目;
2、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投资项目;
3、投资于非主业项目;
4、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
5、公司作为债权方与债务人签订超过自身注册资本10%的重大合同;
6、对外签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合同或协议;
7、需要严格履行招拍挂等相关程序处置到期的投资。
以上项目报请市国资委核准,除此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及年度投融资计划,报请市国资委备案。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方面:
1、工会、办公室、人力资源、财会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公司高管人员的配偶、子女提任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事先报请市国资委备案;
2、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者,原则上不得在公司担任同级或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遇特殊情况确需担任的必须先征得市国资委核准,再按程序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但与公司负责人有以上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公司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董事、监事等工作。
(四)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方面:
1、公司捐赠项目金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以及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报市国资委备案);
2、公司对外融资(报市国资委核准):
(1)债券类(含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与银行间融资类工具)融资项目;
(2)境外融资项目;
(3)资产负债率超过75%后的融资项目(基金除外);
(4)融资综合成本超过融资时基准贷款利率50%的融资项目。
3、公司对外借款或担保(报市国资委核准):
(1)对外出借款项和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或总资产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外出借款项和担保行为;
(2)为境外机构提供借款和担保。
除以上市国资委核准(备案)事项外的其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公司内部按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后实施。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总支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会要执行好议事规则。需经公司内部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经内部集体决策后方可执行,严禁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公司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个人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三十二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其中发现有重大失误或问题的,须按决策程序及时纠正或变更,防止经营风险或资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制度,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担负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公司监事会、上级国资监管机构、上级党组织、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
(一)公司负责人之间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
(二)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四)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五)充分发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
(六)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企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领导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政府、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按规定应当呈报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核准(备案)而未呈报核准(备案)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 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 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中央、省、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此前公司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相关制度,若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责任部门或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